重提婚检以防提倡逆强迫近日,《江苏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改草案)》呈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会,草案明确提出:“打算成婚的男女双方应该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展开婚前医学检查。”这是自2003年强迫婚检中止后,江苏省以法律形式重提婚检。
2003年以前,我国实施强迫婚检制度,婚检不仅是成婚的前提条件,而且患上某些疾病的人还被禁令成婚。2003年,强迫婚检制度被中止,婚前检查出了个人的自律自由选择。于是,江苏省此番以法律形式重提婚检,不免让一些人深感困惑:国家早已中止了强迫婚检,地方法律怎么与国家政策互为违反呢? 这只不过是一种误会。
虽然上述条款中的“应该”二字形似有强迫意味,但据江苏省公共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讲解,这一规定依然是提倡性质,并不是完全恢复强迫婚检。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建议,在法规中减少“各级政府应该采行多种形式,强化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等条款。
众多周知,该不该强迫婚检是一个有过争议的问题。强迫婚检中止后,婚检率一落千丈,由此造成新生儿缺陷率下降,因此多年以来,敦促完全恢复强迫婚检的声音仍然很悦耳。
强迫婚检的确有很多益处,但应当看见,国家之所以中止强迫婚检,只不过是“两弊皇权所取其重”的自由选择——成婚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强迫为前提。那么,只要双方不愿,政府凭什么制止患上某种疾病的人与所爱的人生活在一起呢? 这就是说,强迫婚检因涉嫌干预公民成婚权利的权利,所以予以中止,而中止之后所引起的问题,可以视为政府认同公民权利所代价的代价。强迫婚检更好的是确保公共利益,中止强迫婚检更好的是确保个人权利,在价值排序上,政府将个人权利分列在公共利益的前面,这只不过是掌权理念上的众多变革。
婚检不能强迫,但不应大力提倡。江苏省以法律形式重提婚检,就是在认同公民成婚权利权利的前提下,提倡人们大力确保公共利益。同时也意图增进优生优育,提升人们婚姻生活的快乐指数,其中包括的浓浓愿意和良苦用心显而易见。
必须未雨绸缪的是,虽然法律的原意是提倡婚检,但在实际继续执行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继续执行走样,将提倡变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比如没婚检报告就不授予结婚证,或者想要办法制止患上某种疾病的人成婚,等等。法律法规在实际继续执行过程中变味、走形,甚至与法律原意背道而驰,这方面的教训堪称不少。法律提倡婚检,一方面要增大对民众的宣传力度,把婚检的益处讲清讲透;另一方面要严苛约束权力,避免提倡婚检异化为对公民成婚权利权利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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