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北京新版垃圾条例】来啦!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开始垃圾分类法律。作为我国一线城市的北京、上海等垃圾分类堪称首当其冲。只不过,北京之前就开始垃圾分类,就是很多细节没规范到。
今日,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发布,该条例已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再行去想到吧。
【北京新版垃圾条例】来啦!12月18日,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新版《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2012年《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首次对该《条例》展开改动。
改动后的《条例》具体,分类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危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容器展开投入。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入垃圾的不道德,实施教育和惩处结合。
违规投入的个人“屡教不改”,最低可处200元罚款。此外,拒绝餐馆、旅馆不得主动获取重复使用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增大了惩处力度。《条例》具体,单位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展开劝说;对不肯理会劝说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与书面警告;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该受到惩处的个人,强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未予行政处罚。
2020年北京新版垃圾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环境与分类 第四章 搜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乡环境,确保人体身体健康,确保生态安全性,增进大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限于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之为生活垃圾,还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获取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荒废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展开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强化生活垃圾管理,确保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联合的责任。
本市坚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予、法治确保、科技承托,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专责、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施全市专责和属地负责管理,逐步创建和完备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划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认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订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掌控计划,专责设施规划布局,制订增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划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掌控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行成立相同桶车站、定点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予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商、统筹规划、敦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置和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互相协商因应,作好生活垃圾管理的涉及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该遵从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增加生活垃圾产生,分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背生活垃圾管理的不道德展开检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积极开展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充分发挥样板引领起到。
第七条 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清理、搜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作业标准以及涉及规定,获取安全性并合乎环境保护拒绝的服务。本市制订希望政策,引领社会投资转入生活垃圾清理、搜集、运输、处置及循环利用等领域。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废气多收费、较少废气较少收费,混合垃圾多收费、分类垃圾较少收费的原则,逐步创建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更容易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收费管理,增进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订。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酬劳。
第九条 本市坚决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先进设备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烧毁、生化处置、公共卫生填平等方法处置生活垃圾,逐步增加生活垃圾填平量。本市反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增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设备技术、工艺的研究研发与转化成应用于,提升生活垃圾再行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该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希望和反对可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于。本市希望单位和个人用于再行利用产品、再造产品以及其他不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展全社会联合参予垃圾分类。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该强化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涉及科学知识,强化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意识。城市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对外开放,创建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教育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处置的科学知识,划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编成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牵涉到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划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该具体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认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专责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组织编成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牵涉到设施建设的,应该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尽规划相衔接。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该具体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认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 编成牵涉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的组织编成机关应该依法征询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上报审核前,应该依法不予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多于30日;上报审核的材料应该所附意见接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编成城乡规划年度实行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该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订年度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的组织实行,确保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认的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予以法定程序,不得转变用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该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掌控。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与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反对与确保。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应该合乎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核准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时,应该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询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及时获取涉及意见。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应该依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有可能对周围环境导致的影响,并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该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审批。建设单位在审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该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报环境影响文件时,应该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接纳情况及理由。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行密封、渗沥液处置、防臭、防渗、防尘、以防噪声、以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约将近标准拒绝的,应该制订管理计划,限期展开改建,超过环境保护拒绝。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组织编成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将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划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展开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施建设征询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该按照标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还包括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方位和功能。
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时设计、实时建设、实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划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人竣工验收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销售场所审批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方位、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约中指明。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毁、迁入、扩建、停止使用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或者转变其用途。
确需拆毁、迁入、扩建、停止使用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应该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修复、补建或者获取替代设施。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涉及标准、规定实行封场工程,并作好封场后的确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环境与分类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容许产品过度纸盒的标准和拒绝,增加包装材料的过度用于和纸盒性废物的产生;对列为国家强迫重复使用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不予标示,并展开重复使用。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本市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应该用于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增加包装材料的过度用于和纸盒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必须用于租车服务的,应该自由选择用于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本市希望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重复使用快件包装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该增加用于或者按照规定不用于重复使用用品,优先订购可重复使用和再行利用产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在合乎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升再生纸的用于比例,不用于重复使用杯具。
第二十六条 禁令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用于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获取塑料袋。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获取重复使用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该设置显眼提醒标识。重复使用用品的详尽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
餐饮经营者在获取服务过程中应该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适度点餐;获取点心的,可以在做出提醒后,对多达合理限度的剩餐缴纳费用。餐饮行业协会应该在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起到,引领企业不道德,推广先进技术,敦促实施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订。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加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减缓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处置能力,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增进建筑垃圾废气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资源化以及再造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涉及部门应该强化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掌控和管理,制订建筑垃圾再造产品质量标准、应用于技术规程,采取措施希望建设工程搭配建筑垃圾再造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反对建筑垃圾再造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建筑垃圾排放量处置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增加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行集中于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展开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编成再生资源重复使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重复使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网点,制订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市场秩序,反对再生资源重复使用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伸延制度划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增进涉及政策。第三十条 可回收物应该投放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必要交由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将重复使用统计数据划入生活垃圾统计资料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应该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发布重复使用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不断扩大搜集渠道,做贴现尽收; (三)配有适当的储存设施设备,有所不同种类的物品应该分类储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避免扬散、渗水;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可以采行相同站点重复使用、定点定点重复使用、上门重复使用等方式,积极开展重复使用服务,便利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交会、科学分类、适应环境处置的原则创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订。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辨识、便于分类投入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发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展开调整。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放适当标识的搜集容器; (二)废置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小的荒废物品,分开堆满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时间、地点和拒绝分开堆满;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分开投入在适当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居住于地区,还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管理。(二)农村居住于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的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理保洁单位负责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宣传,登录专人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展开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涉及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并维持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完好无损和干净美观,经常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严重不足的,及时修理、替换、清除或者补设; (四)具体有所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入时间、地点,分类搜集、储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搜集运输,并签定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服务合约,合约样板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涉及部门制订并发布; (六)及时阻止刷捡、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不道德;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找到投入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入的,有权拒绝其修正;投入人拒不修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敦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该根据必须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搜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该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搜集容器,并最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危害垃圾搜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该根据必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搜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危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理利用必须,细化设置搜集容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就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订规范,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展开生活垃圾废气注册,并留存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服务合约备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创建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下落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将数据汇总载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毁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分担单位应该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渣土消纳许可应该在施工现场审批。拆毁工程的分担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毁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满、清理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该包括渣土消纳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装饰翻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该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拒绝分开堆满,并分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审批的时间、地点投入生活垃圾,不得随便弃置、抛撒生活垃圾。第四章 搜集、运输与处置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订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搜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该获得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该获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该专车专用并合乎涉及规定。第四十四条 搜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如期、分类搜集、运输有所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有、用于符合标准的搜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于搜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运输、处置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便灌入、弃置、遗撒、堆满; (三)创建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下落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找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有权拒绝其修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逼不修正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该按照拒绝接管生活垃圾,并展开分类处置。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该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该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该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认的时间、路线和拒绝,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行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应该使用合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拒绝的设备或者方式。建设单位应该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下落等情况,及时告诉渣土消纳场所。
渣土消纳场所找到与实际接管的数量相符的,应该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减缓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置能力,并按照集中于与集中处置结合的原则,前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置,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给与指导和经济补助金。
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餐饮服务单位应该分开搜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置专业服务单位展开集中处理;超过一定规模并不具备就地处置条件的,应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对厨余垃圾展开就地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禁令用于予以无害化处置的厨余垃圾圈养畜禽;禁令生产、销售、用于以厨余荒废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令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搜集、运输厨余垃圾。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划、标准实时配备荒废蔬菜、果品就地处置设施。已竣工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并未配备荒废蔬菜、果品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该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该遵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园林绿化部门应该的组织建设处置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荒废的枝叶、花卉。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创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搜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发表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管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该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拒绝,使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该自由选择在靠近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合地点,使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置。第五十条 本市创建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经济补偿机制。
产生生活垃圾的区横跨区域处置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横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缴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经济补偿费用。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该遵从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确保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废气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展开检测,并创建检测档案; (四)按照拒绝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涉及指标展开检测,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创建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拒绝向涉及管理部门上报数据、报表以及涉及情况; (六)按照拒绝公开发表设施污染掌控监测指标和处置设施运营数据; (七)设施建设适当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招待社会公众参观、采访;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接管生活垃圾时找到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有权拒绝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修正;逼不修正的,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建和完备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划入政府考核指标。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强化信息化建设,创建和完备有关生活垃圾废气全过程管理制度,创建生活垃圾投入、搜集、运输、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生活垃圾管理科技化水平。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施联单制度,展开分类计价,实施绩效管理;找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敦促修正。
生态环境部门应该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污染物废气情况展开监测,并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展开监测的,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适当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展开。第五十五条 本市应该建立健全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人员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管理的原则划入网格化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该将厨余垃圾的废气和流向划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等情况展开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发布检举和滋扰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检举和滋扰。
检举违背生活垃圾管理不道德,求证有误的,对举报人给与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创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工作的协商因应机制,定期通报情况,构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分享。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行以下措施,实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转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二)查询、拷贝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作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不予查禁、扣留; (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催促公安机关不予帮助。第五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生活垃圾管理划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的组织、引领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拒绝划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在居住区成立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指导居民准确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扬、分数等方式,希望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涉及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反对和希望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组织等各类社会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宣传、样板等活动,参予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条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发表自由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予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该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转入涉及场所,理解污染掌控的措施及实行情况,查询环境监测数据,并遵从涉及安全性管理规范。运营管理单位应该不予因应、帮助。
第六十一条 反对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服务、旅游旅馆、餐饮烹调、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涉及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开展行业培训,联合参予和前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单位违背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迫的,执法机关应该将涉及信息分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不顾一切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修正,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并未按照标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展开建设的违法行为展开惩处。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用于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获取重复使用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未分类储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展开劝说;对不肯理会劝说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与书面警告;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该受到惩处的个人,强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未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展开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废气注册或者注册信息欺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未创建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真实情况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废气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并未按照拒绝接管生活垃圾,或者并未展开分类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毁工程的分担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搜集、处置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于予以无害化处置的厨余垃圾圈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用于以厨余荒废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搜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充公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公安部门。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废气并未超过标准,给单位和个人导致损失的,应该依法展开赔偿金。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并未按照拒绝展开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未将数据传输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并未按照拒绝公开发表设施污染掌控监测指标和处置设施运营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2000元罚款;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数处置规定,本条例并未不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不予处置。第七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阻碍、阻扰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或者驱离生活垃圾搜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妨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时间运营,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还包括垃圾分类投入车站(间)、垃圾分类搜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洗手车站等设施设备。(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老大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荒废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专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荒废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其中,荒废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行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三)可回收物,是所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获取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早已丧失原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重复使用后经过再行加工可以沦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行利用的物品,主要还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四)危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剧毒有害物质,主要还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置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置温度计,废置血压计,废置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置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置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置胶片及废置纸张等。(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无法识别类别的生活垃圾。(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拆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翻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作生活垃圾展开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是指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八)生活垃圾搜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还包括获得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分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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